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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钱珍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2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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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2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明、钱珍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明;钱珍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钱珍仙,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2021年8月29日死亡),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张明与钱珍仙(2021)浙0481执32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9日死亡,经查,现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建忠 审判员王宗强 审判员金腾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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