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钱珍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2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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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2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明、钱珍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明;钱珍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钱珍仙,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2021年8月29日死亡),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张明与钱珍仙(2021)浙0481执32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9日死亡,经查,现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建忠 审判员王宗强 审判员金腾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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