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3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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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37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378号之一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岳,男,生于1996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岳被判处罚金一案,立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3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岳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王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岳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岳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王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05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王岳罚金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王岳对尚应缴纳的刑事罚金仍负有缴纳义务。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王岳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杨 洋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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