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启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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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501号案件名称
成启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启坤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501号被执行人成启坤,男,侗族,1980年5月4日出生,地址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05日立案受理成启坤犯非法采矿罪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成启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缴纳罚金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成启坤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状况,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09月13日将被执行人成启坤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过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今后有能力履行之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罚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宗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庆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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