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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乡安文敬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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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3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台乡安文敬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台乡安文敬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台乡安文敬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5RG81。地址:三台县潼川镇小东巷永安房产底层6号。法定代表人:安卫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5410R。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法定代表人:罗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三台乡安文敬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人民币5849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执行费8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马自达牌轿车一台(贵A×××××)、思铭牌轿车一台(贵A×××××),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对其进行查封,但因查找不到上述车辆具体位置,无法进行下一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继续到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并表示已经资不抵债,正在启动破产重组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安卫军,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庆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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