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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民、谷仕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2民初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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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2318号
  • 案件名称

    王强民、谷仕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强民;谷仕平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民初2318号原告:王强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刚。被告:谷仕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民与被告谷仕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强民负担。审 判 员 张卫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琼英书 记 员 陈仕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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