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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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73号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173号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支付李某甲2021年6月至8月的抚养费1200元(每月4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账户存款1250元,收取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甲领取了执行款1200元。该案执行依据(2021)陕0724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2021年6月至8月应支付的抚养费12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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