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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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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89号
  •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仙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账户内7552元存款予以划拨,对于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下余款项2448元,分两期偿还支付:第一期应于2021年9月26日之前至少偿还1000元,剩余款项应于2021年11月19日前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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