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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种九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4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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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431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种九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种九洲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43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种九洲,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种九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3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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