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鑫玺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兴达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04执保6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保601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鑫玺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兴达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鑫玺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兴达煤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404执保601号XX银行:关于河南鑫玺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兴达煤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张耀光书记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本院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