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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发展和改革局、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626民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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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626民初7号
  • 案件名称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发展和改革局、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发展和改革局;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626民初7号原告: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601506631XL,住所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才让卓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海涛,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698536121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裴,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辉,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发展和改革局与被告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原告需要组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发展和改革局撤回对被告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82.41元,减半收取计13941.20元,由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担。        审判长    钱快乾审判员    赛措吉人民陪审员    李良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董学斌书记员    德吉卓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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