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东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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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633号案件名称
刘志东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志东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刑初63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东,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9日被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1年5月4日被广州市某局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东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志东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潭医院门口对出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志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东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志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志东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志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殷 永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欧阳颖思 书 记 员 何 征 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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