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伦琼、罗建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27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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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277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伦琼、罗建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伦琼;罗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2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伦琼,女,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罗建,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麻城镇。申请执行人刘伦琼与被执行人罗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湘0203执2173号。2021年12月23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2021年7月15日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最终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经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名下无财产登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刘伦琼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270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441元。本案已执行40000,剩余64145元未执行。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刘伦琼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周 兵书记员 项嘉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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