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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曹国华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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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156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华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曹国华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华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曹国华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1560号原告:上海华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娇,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华。原告上海华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曹国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华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因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华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华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罗香琴书 记 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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