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4执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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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533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4执533号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申请人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0524民特1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25401.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25682.6元(含执行费2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履行上述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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