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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无锡鲜易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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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9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无锡鲜易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无锡鲜易食品有限公司;夏训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9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7198T。负责人:张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李**娜、卞进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鲜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前村工业园A区内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J4812N。法定代表人:夏训超。被申请人:夏训超,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被申请人无锡鲜易食品有限公司、夏训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鲜易食品有限公司、夏训超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鲜易食品有限公司、夏训超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嫏书 记 员 刘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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