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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方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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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875号
  • 案件名称

    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方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方统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875号原告: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羊场乡步行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UY8H9R。法定代表人:张高红,系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方统华,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关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段 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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