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方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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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875号案件名称
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方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方统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875号原告: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羊场乡步行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UY8H9R。法定代表人:张高红,系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方统华,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盘州市宏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关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段 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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