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02民初5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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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5481号案件名称
信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信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小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5481号原告信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金小花。原告信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信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明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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