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通、蔡永召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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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077号案件名称
罗通、蔡永召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通;蔡永召;蔡粉叶;蔡粉红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077号原告:蔡永召,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6200019。原告:蔡粉叶,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4200562。原告:蔡粉红,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4140040。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秀,陕西乐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通,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05200015。原告蔡永召、蔡粉叶、蔡粉红与被告罗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召、蔡粉叶、蔡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永召、蔡粉叶、蔡粉红承担。 审 判 员 高振龙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毛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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