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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通、蔡永召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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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077号
  • 案件名称

    罗通、蔡永召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罗通;蔡永召;蔡粉叶;蔡粉红
  • 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077号原告:蔡永召,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6200019。原告:蔡粉叶,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4200562。原告:蔡粉红,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4140040。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秀,陕西乐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通,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05200015。原告蔡永召、蔡粉叶、蔡粉红与被告罗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召、蔡粉叶、蔡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永召、蔡粉叶、蔡粉红承担。  审  判  员      高振龙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毛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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