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凯滨与长春市狄迪斯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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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525号案件名称
梁凯滨与长春市狄迪斯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梁凯滨;长春市狄迪斯健身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525号原告:梁凯滨,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狄迪斯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上东城市之光文体活动中心环节6A栋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吕帅。 原告梁凯滨与被告长春市狄迪斯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梁凯滨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凯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梁凯滨负担。 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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