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终111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1188号
  • 案件名称

    张某、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高某;王某1;王某2;徐某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1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200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系王某1之母),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燕,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杰,青岛西海岸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23602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2020)鲁0211民初23602号一案的起诉,以及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撤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8690号一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玉霞审 判 员 范黎强审 判 员 衣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籽仪书 记 员 王雪迪书 记 员 王媛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