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终1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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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1188号案件名称
张某、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某;高某;王某1;王某2;徐某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1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200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系王某1之母),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燕,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杰,青岛西海岸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23602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2020)鲁0211民初23602号一案的起诉,以及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撤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8690号一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王某2、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某、高某、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玉霞审 判 员 范黎强审 判 员 衣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籽仪书 记 员 王雪迪书 记 员 王媛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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