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源、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8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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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8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春源、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春源;王军;刘广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源,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神华新朔大准铁路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神华新朔大准铁路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广清,男,汉族,19716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刘春源与王军、刘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春源依照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2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给付申请人刘春源借款本金5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1元,执行费778元;本院受理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5月14日给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8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2021年5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反馈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于2021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4、2021年9月8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春源,并将全部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春源,申请执行人刘春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暂无其他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刘春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军、刘广清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浩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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