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某、王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3民初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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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民初2685号案件名称
葫某、王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葫某;王某;瓦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3民初2685号原告:葫某,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经营者: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红丹,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瓦房店市。被告:瓦某,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葫某与被告王某、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葫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32.00元,减半收取2,366.00元,由原告葫某承担。审 判 长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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