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明、杜春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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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41号案件名称
刘丽明、杜春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丽明;杜春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明,男,1977年0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04197703140016,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马鞍山惠民二期33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杜春香,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319711020062X,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时代新城三期23号楼5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刘丽明与杜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丽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03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167.0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雨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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