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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姣龙、龙治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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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50号
  • 案件名称

    唐姣龙、龙治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姣龙;龙治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50号申请执行人:唐姣龙,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治钢,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姣龙与被执行人龙治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治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姣龙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银行账户,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唐 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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