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姣龙、龙治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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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50号案件名称
唐姣龙、龙治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姣龙;龙治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50号申请执行人:唐姣龙,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治钢,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姣龙与被执行人龙治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治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姣龙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银行账户,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唐 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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