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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青山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湘0321刑更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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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刑更3号
  • 案件名称

    袁青山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袁青山
  • 案件缘由

    容留他人吸毒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不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湘0321刑更3号 罪犯袁青山,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中专,务工,现住湘潭县。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xxxx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9日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罪犯袁青山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罪犯袁青山以有颅内出血、开颅后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言语不利,行动不便,无生活自理能力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委托湘雅二医院对罪犯袁青山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进行鉴定,湘雅二医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医鉴字第84号医学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袁青山目前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袁青山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xx机关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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