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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友平、肖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38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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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38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唐友平、肖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友平;肖磊;江雨珊;肖顺标;刘小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3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友平,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肖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江雨珊,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被执行人肖磊之妻。被执行人:肖顺标,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刘小凤,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友平与被执行人肖磊、江雨珊、肖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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