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友平、肖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389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389号之三案件名称
唐友平、肖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友平;肖磊;江雨珊;肖顺标;刘小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3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友平,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肖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江雨珊,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被执行人肖磊之妻。被执行人:肖顺标,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刘小凤,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友平与被执行人肖磊、江雨珊、肖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海英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健、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62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81执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