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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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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终262号
  • 案件名称

    黄健、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黄健;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树梓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终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男,1972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梓,男,1957年4月12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上诉人黄健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箭公司)、王树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5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健上诉称,长箭公司、王树梓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的股东,在瑞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尚有2700万元出资未缴纳,侵害其债权,本案实质为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按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与公司有关纠纷的管辖规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属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管辖。王树梓答辩称,本案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的相关规定,并未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纳入侵权案由内。黄健本案所主张的权利由瑞隆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且本案由该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健作为瑞隆公司的债权人,以瑞隆公司的股东长箭公司、王树梓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其债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瑞隆公司及其股东长箭公司、王树梓的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黄健所享有的案涉债权也由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黄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绍云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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