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杨万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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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20号案件名称
龙城、杨万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龙城;杨万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龙城,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杨万军,男,1974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本院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城与被执行人杨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万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应当履行义务:1、支付砂石款199500元;2、承担受理费2145元、执行费2924.67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没有履行。立案后,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9月2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5日网络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账户12个(具体见冻结回执),同时于2021年9月2日冻结期财付通账户一个2021年6月18日,在张家界市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万军名下的田野牌车一辆,但未发现车辆具体位置,故没有予以扣押。2021年7月8日本院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万军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伍家大屋有房产(不动产证为湘(2020)张武不动产权第0005549号、面积112.8平方米),因该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暂不宜处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在张家界市也进行传统查询,没有发现其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桑植县龙潭平修路作工程,应当有工程款。本院在桑植县交投公司查询,没有杨万军承办的工程,针对龙潭坪镇李家湾村道硬化工程,合同一方不是杨万军,故没有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2021年7月8日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杨万军一直在外作工程,有一层三间房屋、家庭人口5人,妻子在安置区租房作小生意。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万军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话录音已经上传)。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执行标的、受理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审 判 员 侯永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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