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荣华、李万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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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02号案件名称
吴荣华、李万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荣华;李万杰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吴荣华,男,苗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施秉县。被执行人:李万杰,男,苗族,1984年08月28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本院在执行吴荣华与李万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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