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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华、李万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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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02号
  • 案件名称

    吴荣华、李万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荣华;李万杰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吴荣华,男,苗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施秉县。被执行人:李万杰,男,苗族,1984年08月28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本院在执行吴荣华与李万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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