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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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2051号案件名称
何某、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某;岑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2051号原告:何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岑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原告何某与被告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罗家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兴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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