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利、常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03民初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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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403民初448号案件名称
李秀利、常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秀利;常国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03民初448号原告:李秀利,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常国清,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原告李秀利诉被告常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秀利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秀利负担。审 判 长 李 晶审 判 员 白 梅人民陪审员 王德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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