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颜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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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3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颜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颜文;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大厦1-2层。负责人:董柯,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颜文,男,汉族,1997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富洲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颜文、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04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谢佳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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