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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小蒋建材店、秦孟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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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722号
  • 案件名称

    阳朔县小蒋建材店、秦孟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阳朔县小蒋建材店;秦孟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小蒋建材店,住所地阳朔县葡萄镇新街西路91号,注册号:450321600115744。经营者:蒋珍贵,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秦孟兴,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小蒋建材店与被执行人秦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秦孟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小蒋建材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孟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资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孟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67a81eae0ab71fe8wx.tenpay.com的账户资金人民币723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韦海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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