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275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2752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饶兴商贸有限公司;冯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27528号原告:北京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9号亿旺家园建材家具市场A1088。法定代理人: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乾,北京道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新,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北京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饶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北京饶兴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饶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饶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祉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