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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四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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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385号
  • 案件名称

    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四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四辉;董小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85号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三仟套C区62-65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87134780U。法定代表人:陈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欧阳四辉,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董小娟,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四辉、董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欧阳四辉、董小娟的诉讼,系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思韵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85号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三仟套C区62-65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87134780U。法定代表人:陈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欧阳四辉,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董小娟,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四辉、董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欧阳四辉、董小娟的诉讼,系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思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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