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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良忠、抚顺市章党煤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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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564号
  • 案件名称

    隋良忠、抚顺市章党煤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隋良忠;抚顺市章党煤矿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隋良忠,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抚顺县。委托代理人:隋良厚,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抚顺县。被执行人:抚顺市章党煤矿,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土口子村。法定代表人:贺申,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隋良忠与被执行人抚顺市章党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辽040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抚顺市章党煤矿给付隋良忠赔偿款18250元。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期间,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震审判员 杨兆平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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