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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沭阳县实验初级中学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2执3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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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2执3588号
  • 案件名称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沭阳县实验初级中学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沭阳县实验初级中学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2执3588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沭阳县。法定代表人丁建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林汉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沭阳县实验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2469673894W,住所地沭阳县。法定代表人姜凯。本院在执行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沭阳县实验初级中学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沭阳县实验初级中学不能一次性履行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与被执行人沭阳县实验初级中学进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02行审12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和解协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山审 判 员  宋岩峰审 判 员  廖胜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众书 记 员  钟 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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