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荣、苗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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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53号案件名称
王国荣、苗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国荣;苗占友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53号原告:王国荣,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苗占友,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国荣与被告苗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荣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国荣负担。审判员 王岱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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