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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荣、苗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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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53号
  • 案件名称

    王国荣、苗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国荣;苗占友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53号原告:王国荣,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苗占友,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国荣与被告苗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荣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国荣负担。审判员  王岱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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