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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天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巨丰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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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317号
  • 案件名称

    延安市天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巨丰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延安市天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巨丰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巨丰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内。 法定代表人:蒋山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笑一、吴圆圆,陕西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天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李娟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榆林市巨丰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天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延安市天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所需承担税费数额是多少、涉案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认定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榆林巨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媛书 记 员     周 俞 呈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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