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孙涛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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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48号案件名称
张恒、孙涛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恒;孙涛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恒,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涛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恒与被执行人孙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恒于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孙涛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5000元,剩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本院按和解长期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24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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