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龙、肖海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3民初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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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1383号案件名称
郭海龙、肖海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海龙;肖海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83民初1383号原告:郭海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肖海勇,男,原住湖南省株洲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郭海龙诉被告肖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海勇经过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期满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后,被告因交车租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答应每天出租车的收入还款94元到还清为止。原告收到45天本金后被告便以各种借口拒绝还钱。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院,请求被告一次性还清原告剩余本金577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肖海勇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5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止。被告出具借条一枚,当时双方约定每日还款94元,并在借条上签名按捺。被告仅偿还原告45天借款本金4230元(94元/日×45天),剩余借款本金5770元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信息、被告驾驶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海勇在原告处借款属实且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郭海龙要求被告肖海勇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肖海勇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海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郭海龙借款本金5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海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俭人民陪审员 孙胜才人民陪审员 汪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红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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