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升等赵凤霞、谢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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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2465号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升等赵凤霞、谢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升;赵凤霞;谢晓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465号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柠,男,该公司东塔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丛,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升,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萍,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凤霞,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谢晓军,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华,宁夏朔方(灵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5月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9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月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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