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瑞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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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833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瑞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瑞林;杜淑芬;李晓晨;贾广华;大连海润盐业化工有限公司;大连宝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孔祥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泱,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男,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杜淑芬,女,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李晓晨,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贾广华,男,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海润盐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世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大连宝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大连华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贾广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杜淑芬、李晓晨、贾广华、大连海润盐业化工有限公司、大连宝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辽020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返还本金1689802.7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王**、杜淑芬、李晓晨、贾广华、大连海润盐业化工有限公司、大连宝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7月6日、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杜淑芬、李晓晨、贾广华、大连海润盐业化工有限公司、大连宝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杜淑芬、李晓晨、贾广华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裁定拍卖王**、杜淑芬共有的坐落于大连××新区石河街道××单元××号房屋,2021年8月2日以151984元的价格成交。拍卖款于2021年8月3日全部到账。扣除网拍服务费759.9元,经买受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申请人同意向买受人李爱民发放30000元后,剩余款121224.1元。申请人垫付执行费1720元,已领取执行款121224.1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天鸣书 记 员 关晓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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