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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波、李德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申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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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申74号
  • 案件名称

    田波、李德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田波;李德文;蒲继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波,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妃,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南,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德文,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婉雯,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韵怡,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蒲继兰,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再审申请人田波因与被申请人李德文、原审第三人蒲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波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20)粤07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判决田波不需对(2018)粤0703民初3311号判决书蒲继兰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审、再审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1.根据李德文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蒲继兰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李德文银行转账40万元后,在不到4分钟之后立即将该40万元转给了案外人楚遵义(姜顶柱的舅舅)。而2017年12月2日案外人姜顶柱向蒲继兰名下账户转账20万元,蒲继兰在收到转账后7分钟才向田波账户号为49×××53的浦发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2.田波账户号为49×××53的浦发银行账户并非田波本人持有、使用,根据2018年《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蒲继兰确认田波名下的九张信用卡,尾号XX53……一直由蒲继兰持有并使用,女方刷卡透支526833.9元,田波不知情并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田波于2021年5月申请银行补寄账单显示,该浦发银行信用卡在2017年12月2日还卡数20万之前(2017年11月账单)的消费多为大额支出,非用于生活所需。(二)(2020)粤0703民初768号案存在虚假诉讼。李德文答辩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李德文向法院提供了真实有效的送达信息,田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根据田波提供的刘晓梅诉田波、蒲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2071民初12548号],该案中刘晓梅与李德文所提供的有关田波的送达信息一致,均是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同样,田波提供唐莉诉田波、蒲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2071民初12797号]以及彭丽民诉田波、蒲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2071民初15010号],上述案件中唐莉、彭丽民所提供的有关田波的送达信息亦是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但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田波均有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作为证据。田波在本案的审理中却以地址无法送达,法院没通知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田波虽然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田波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上诉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已经作出了处分,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原审判决已于2020年10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但田波于2021年5月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其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综上,田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波的再审申请。如田波仍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朱迎春审 判 员 何小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覃乃友书 记 员 肖敏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波,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妃,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南,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德文,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婉雯,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韵怡,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蒲继兰,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再审申请人田波因与被申请人李德文、原审第三人蒲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波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20)粤07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判决田波不需对(2018)粤0703民初3311号判决书蒲继兰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审、再审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1.根据李德文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蒲继兰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李德文银行转账40万元后,在不到4分钟之后立即将该40万元转给了案外人楚遵义(姜顶柱的舅舅)。而2017年12月2日案外人姜顶柱向蒲继兰名下账户转账20万元,蒲继兰在收到转账后7分钟才向田波账户号为49×××53的浦发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2.田波账户号为49×××53的浦发银行账户并非田波本人持有、使用,根据2018年《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蒲继兰确认田波名下的九张信用卡,尾号XX53……一直由蒲继兰持有并使用,女方刷卡透支526833.9元,田波不知情并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田波于2021年5月申请银行补寄账单显示,该浦发银行信用卡在2017年12月2日还卡数20万之前(2017年11月账单)的消费多为大额支出,非用于生活所需。(二)(2020)粤0703民初768号案存在虚假诉讼。李德文答辩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李德文向法院提供了真实有效的送达信息,田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根据田波提供的刘晓梅诉田波、蒲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2071民初12548号],该案中刘晓梅与李德文所提供的有关田波的送达信息一致,均是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同样,田波提供唐莉诉田波、蒲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2071民初12797号]以及彭丽民诉田波、蒲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2071民初15010号],上述案件中唐莉、彭丽民所提供的有关田波的送达信息亦是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但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田波均有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作为证据。田波在本案的审理中却以地址无法送达,法院没通知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田波虽然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田波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上诉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已经作出了处分,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原审判决已于2020年10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但田波于2021年5月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其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综上,田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波的再审申请。如田波仍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朱迎春审 判 员 何小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覃乃友书 记 员 肖敏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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