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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露、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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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360号
  • 案件名称

    韩露、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韩露;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360号原告:韩露,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3-16室。法定代表人:杨颖。原告韩露与被告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雍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露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露负担。审判员  雍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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