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露、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3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360号案件名称
韩露、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露;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360号原告:韩露,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3-16室。法定代表人:杨颖。原告韩露与被告沈阳惠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雍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露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露负担。审判员 雍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国彬、河北辉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800号 下一篇 贾宁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25刑初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