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彬、河北辉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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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800号案件名称
张国彬、河北辉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国彬;河北辉强油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800号原告:张国彬,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赵县。被告:河北辉强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瑞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彬诉被告河北辉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国彬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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