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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琼花与彭洪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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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85号
  • 案件名称

    邓琼花与彭洪涛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邓琼花;彭洪涛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邓琼花,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彭洪涛,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邓琼花与彭洪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洪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琼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彭洪涛支付申请执行人邓琼花2021年抚养费7000元;负责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彭洪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彭洪涛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足够余额进行扣划。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彭洪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邓琼花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021年段抚养费7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彭洪涛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琼花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626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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