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奥食品有限公司、陈建发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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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12号之二案件名称
临沂市中奥食品有限公司、陈建发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临沂市中奥食品有限公司;陈建发;滨海宏洋运输有限公司;张恒;临沭永诚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中奥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建发。被执行人:滨海宏洋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恒。被执行人:临沭永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4109号民事判决书,向陈建发、滨海宏洋运输有限公司、张恒、临沭永诚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发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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