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献、李卓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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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485号案件名称
王松献、李卓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松献;李卓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献,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被执行人李卓,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松献与被执行人李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2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李卓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松献劳务费35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李卓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卓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松献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卓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卓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申请执行人王松献申请将被执行人李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被执行人李卓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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