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学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74号案件名称
匡学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匡学普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474号 被执行人:匡学普,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匡学普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职权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匡学普缴纳罚金1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匡学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匡学普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匡学普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一账户内有存款1198.66元,其他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工商登记,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匡学普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匡学普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一账户内存款1198.66元,被执行人匡学普主动缴纳了罚金7000元,剩余6801.34元未履行。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匡学普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匡学普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巧 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任希福、任建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576号 下一篇 王松献、李卓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485号